谢晓洁|西南边疆多民族互嵌社区治理模式:实现自治、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
时间:2023/9/27 15:51:23|点击数: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4 年中央民族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理念,互嵌型社区是新形势下国家处理民族关系的又一重大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既存在手段上的差异性,又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西南边疆地区地处祖国的边陲,受历史的、民族的、宗教的和文化的深层次影响,多民族互嵌社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优于传统的单一主体社会治理模式。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是社会转型期我国乡村治理的探索成果,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西南边疆多民族互嵌式社区作为基层治理单元同样可以借鉴这一治理模式。
自治是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目标和基础。乡村自治是指村庄共同体的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等治理规则,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治的关键在于自主管理和自主治理,充分体现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西南边疆多民族互嵌社区自治不仅有助于社区秩序稳定和居民情感交融,还有助于推动多民族互嵌社区治理创新,增强社区自治的活力。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既要让各民族群众认识到推进乡村自治的重要性和实际内容,也要为其参与乡村自治创造平台与机遇。应持续宣传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帮助各民族群众准确认识自治的价值和及时行使自治权的必要性,同时也应增强其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和监督,确保各民族群众等自治主体能够真正有效地参与自治。
法治是多民族互嵌社区治理的根本保障。乡村法治是指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政党党法党规及乡村村规民约等规则体系对权力运行和村民权利保障进行规范,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与解决矛盾的制度体系。法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是现代化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边疆治理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冲突。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多民族互嵌社区应逐步形成依法办事、遇事找法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各民族守法护法、遇事找法依法的法治思维,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在具体的社区事务治理中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法治化水平,凝聚各族居民的法律共识,将少数民族基本权利保障和促进民族团结的内容认真落实于社区生活中。同时坚决打击社区内侵犯与侮辱民族风俗习惯、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法律武器捍卫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区各族群众安居乐业。
德治是多民族互嵌社区治理的有效补充。乡村德治是“软治理”,是发挥道德作用来实现乡村善治,其发挥作用的主要形式是村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作为一种新的治理力量介入,在现代乡村公共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价值规导作用,成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德治作为一种非正式治理手段,在社区治理中可以展现灵活性与人性化的优势,提升社区治理的整体效率,是多民族互嵌社区治理的重要补充。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以熟人社会为主的社会关系仍然是西南边疆多民族互嵌社区的特点,内生型乡贤能够有效运用社区独有的文化和道德资源,在乡村德治中发挥优势功能。德治是共识凝聚、教育感化、榜样示范以及精神引领基础上的柔性治理方式,对于西南边疆多民族互嵌社区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在当前乡村道德机制普遍缺失的现实条件下,应发挥新乡贤的道德、信任等社会资本作用,促进多民族互嵌社区的良性、有序、协调发展。
西南边疆多民族互嵌社区的理想治理模式是在法治保障和道德约束的基础上实现社区自治,既能体现法治精神和道德力量,又能展现多民族共治愿景,从而将西南边疆多民族互嵌社区的“三治”结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形成法治有序、德治有效和自治有力的多民族互嵌社区治理新格局。
作者:乐竞体育农村发展研究所 谢晓洁
来源/作者:学习强国/云南学习平台 责任编辑:张雪